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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某某园区中心小学、孔某某、孔某某、李**、周某某、周某某、侯某某、陈某某、陈某某、张某某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过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甘**、建始县广建建材**任公司因生命权纠纷一案,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。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**审查此案,现已审查完毕。
原告朱**与被告郝**、王**、涉县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**、黄*、咸丰**水坝小学因身体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。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袁**审查此案,现已审查完毕。
上诉人白**与被上诉人韩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白**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(2014)运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本案在诉讼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**、孟**因身体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。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,现已审查完毕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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